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违法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
发布时间:
2024-09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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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 及监督检查清单》(以下简称“二合一”清单)在我市执行一年多来, 起到了很好的效果,危化企业逐渐改变了安全标准化注重资料, 轻现场的局面,企业安全投入不断加大。“二合一”在我市持续推 进,但在执法过程中,针对违法行为罚不罚、罚多少的问题没有 一个统一尺度,自由裁量没有依据,给执法人员造成困惑。为有 效、合规实施处罚,减少违法处罚中的人为因素,我市结合实际, 出台本规则。
违法处罚自由裁量总体原则:既体现严格执法、又体现尊重观实际,服务企业。针对“拒不执行”、“逾期未改”和“可处”、“并处”、“免于处罚”几种违法行为进行自由裁量原则确定。
一、“拒不执行”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原则 针对“二合一”清单中“法律责任”明确为“…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......”的违法行为,“拒不执行”是指企业有条件、非不可 抗力因素能改正却不予改正的行为(若实施了改正但未改正到位 的行为按第二条“逾期未改正”执行)。“拒不执行”违法处罚自由裁 量原则为:违法行为属于一般隐患的或违法行为较轻,安全风险 小,事故后果较轻的,按从轻处罚;属于重大隐患的或违法行为 较重,安全风险大,事故后果严重的,按从重处罚。
从轻和从重处罚原则:
(一)罚款为一定倍数的,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,从重 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;
(二)罚款为一定数额幅度的,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 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,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;
(三)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,从轻处 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10%―30%之间确定,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 数额的 70%以上确定。
二、“逾期未改正”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原则 针对“二合一”清单中“法律责任”明确为“…逾期未改正的…”
违法行为,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为:
(一)有条件改正,逾期没有任何改正,且未向责令改正的单位报告的,视为“拒不执行”的违法行为,按“拒不执行”自由裁量原则执行。
(二)逾期部分改正,且未向发出责令改正的单位报告的,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、严重程度、风险大小,参照“拒不执行”中相 关原则,按照从轻和从重进行处罚。
(三)限期内部分改正,并在限期到来前向发出责令改正的 单位报告,经查确不具备整改条件,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 不能改正,非故意行为的,可以免于处罚。
三、“可处”和“并处”自由裁量原则 针对“二合一”清单中“法律责任”明确“可以处…”和“并处…”
的违法行为,根据违法程度轻重予以从重、从轻或减轻处罚。 违法程度轻重认定原则如下:
(一)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“违法程度严重”
1、违法行为出现在风险等级为红色和橙色区域的;
2、情节恶劣,事故后果很严重的(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);
3、涉及“两重点一重大”的生产、储存场所的;
4、属于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(试行)》中明确为重大隐患的;
5、现场检查违章行为 3 人次以上的;
6、存在同类普遍性、多区域、大面积违法行为的;
7、易燃易爆、高毒或剧毒场所的主要设备设施上(区域)的 安全设施缺乏或缺陷、随意拆卸或停用的。
(二)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“违法程度轻”
1、违法行为出现在风险等级为黄色和蓝色区域的;
2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如台账、记录、档案等方面问题的;
3、属于现场标志、标识、标牌方面问题的;
4、现场检查违章行为 2 人次以下的;
5、违法行为属局部的、个别的。 四、“不予处罚”的自由裁量原则 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处罚:
(一)首次检查发现属“可处”或“并处”的违法行为,若企业 自查已经发现该问题,并正在切实进行整改,且采取了有效的管 控措施的;
(二)针对整改复查后发现确因客观原因,或不可抗力原因, 未能整改到位,但采取了有效管控措施,并已向发出责令改正的 单位报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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