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律规则
重庆市气体行业自律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,为维护我市工业气体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利益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,提高行业声誉,促进公平、有序竞争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条例和重庆市气体行业协会章程,特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的宗旨: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,遵照国际通行惯例,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,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、无序竞争现象,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,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,树立重庆市气体行业新形象,以促进工业气体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,也适用于本市内所有从事工业气体生产经营、设备配件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服务单位及相关科研检测单位。
第二章 行业道德
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。全体行业从业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秉持诚信经营理念,在生产、销售、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坚守道德底线,不弄虚作假、不隐瞒欺诈,确保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与服务信息,以赢得客户信任和社会认可。
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、重合同、严履约,反对欺诈、哄骗和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。企业应将信誉视为生命,在签订合同前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,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,确保按时、按质、按量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。严禁以虚假承诺诱导客户签约,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单方面毁约,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。
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、学知识、学技术,培养员工爱岗位、爱企业、爱行业,人人争做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守纪律的文明职工,建设企业文化,铸造企业精神。各企业应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,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,通过培训、进修、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,为员工提供成长与发展的机会。员工应树立正确的职业观,热爱本职工作,积极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,共同塑造积极向上、富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。
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自律,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,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,应提倡互通信息,共同探讨,友好协商,求大同存小异,有利于行业团结和发展的精神。在面对市场竞争与行业挑战时,企业之间应摒弃恶性竞争思维,加强沟通协作,相互支持与配合,共同应对困难与风险。通过建立行业交流平台、开展合作项目等方式,促进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,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。
第八条 提倡“三不”,即不做有损于行业内部团结的事,不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,不做生产低劣产品坑害用户的事。行业成员应自觉维护行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,不搞恶意诋毁、排挤竞争对手等破坏行业团结的行为;始终将行业整体利益置于首位,不采取低价倾销、垄断市场等损害行业长远发展的手段;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,杜绝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提供劣质服务,切实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。
第九条 提倡货真价实,反对一切假冒伪劣行为,反对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。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,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,为用户提供物有所值的产品与服务。坚决抵制假冒他人品牌、剽窃他人技术成果、以次充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。
第三章 行业自律
第十条 所有从事气体生产、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,合法生产,依法经营,规范服务,严格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诚信”和“有序竞争”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生产过程控制、质量检验检测、安全环保管理等工作,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。在市场竞争中,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,如虚假宣传、恶意低价竞争等。应按照市场规律和行业规则,通过提升产品质量、优化服务水平、创新技术工艺等方式,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,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第十一条 本规约经 2025 年 1 月 9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施行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理事会应定期对规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,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规约的行为,确保规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。同时,根据行业发展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,适时对规约进行修订与完善,使其始终适应行业自律管理的需要。